各位同学:
本学期已进入期末考试阶段。考试既是对同学们学习成果的检验,也是对学术道德与诚信品德的考验。虽然此前学校多次强调考场纪律,希望同学们诚信考试、杜绝作弊,但令人遗憾的是,每次考试都有同学罔顾校规校纪,铤而走险,违规甚至作弊。其作弊行为包括: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及电子设备;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电子存储设备等。针对这些违规、违纪作弊行为,学校都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严肃处理。
为更好地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学校将根据《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深大[2014]147号)中的以下条款对考试作弊的学生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第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闭卷考试的;
2. 在考试桌上、座位周围或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的;
3.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4.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的;
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 考试交卷结束前持有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的;
10.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1.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2. 有组织(三人以上共同策划)作弊的;
3. 请校外人员协助作弊的;
4. 窃取试卷、篡改分数的;
5. 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的;
6.出现两次以上考试作弊行为的;
7. 其他严重考试作弊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网络、文字等方式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信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买卖论文、试题或考试答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此外,《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深大[2014]147号)中还有以下规定:
第十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内没有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留校察看期跨两个学年度的学生,在两个学年度内均没有评优评先资格。
受留校察看处分且毕业时未能解除处分的学生,学校不授予学位。
第三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同学们,作弊不仅是对自己的否定、对他人的不公,更是对知识的藐视和对学校优良学风的亵渎。请各位同学引以为戒,自觉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复习,积极备考,以诚信、公平的态度对待每一场考试。切不可心存侥幸,用自己宝贵的诚信品质换取分数。请同学们相互监督,互相提醒,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以铜为镜,可以知仪容;以人为镜,可以正己身。脚踏实地、求真务实是每一个大学生应有的人生态度,希望广大同学能够以此为戒,互相提醒,互相监督,共同努力,公平竞争,杜绝作弊现象,把我校的考风、学风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同学们,请牢记“诚信考试光荣、作弊违纪可耻”,以自律、自尊、自爱的优秀品格和对自己的人生负责任的态度,去迎接每一场考试!
最后,祝同学们考试顺利,取得满意成绩!
化院学代会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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