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严重违反党的纪律,要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和本人对所犯错误的态度,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党纪处分不适用于预备党员。如预备党员犯了错误,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处理。
1. 党的纪律处分的目的和要求 党的纪律处分涉及到党员的政治生命,是一项非常严肃和慎重的工作。因此,要正确认识党的纪律处分的目的和要求。
(1)党的纪律处分的目的。
第一,教育党员。这是党的纪律处分的根本目的。对违纪党员执行纪律处分,既是对违纪党员的挽救,同时也是教育。其他党员可以从中吸取教训,这也是一种教育。因此,党纪处分要贯彻预防为主、教育为主与严格执行纪律相结合的方针,在起到教育效果的前提下,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真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第二,维护党的纪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对于违纪党员,必须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的纪律处分,以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这样才能教育党员,提高遵守纪律的自觉性,才能保证党的团结与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三,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在对党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同时,对违纪党员给予必要的处分,坚决惩治和消除党内腐败分子,严格执纪,改变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状况,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措施。
第四,提高党的威信。对违反党的纪律,损害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党员以适当的党纪处分,既是为了制止违纪行为,教育党员,纯洁党员队伍,也是为了维护党的形象,提高党的威信,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第五,端正党风,促进社会风气好转。在执政的条件下,党风如何,直接影响到社会风气状况。对严重违法乱纪的党员给以党纪处分,其目的之一,就是要制止党内的不正之风,严肃党纪,端正党风,促进社会风气好转。
(2)党纪处分的基本要求。
第一,事实清楚。指违纪处理结论中,对事实的认定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手段、责任及其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都要清楚。
第二,证据确凿。指据以定案的全部证据真实、准确、充分。它的要求是认定的每一个事实都要有相应的一定量的证据,每一个证据都是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之间有客观联系,证据充分和确凿,即使违纪党员不承认,党组织也可以认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定性准确。是指对错误事实的性质要作出准确无误的认定,适合错误事实本身的属性,对错误性质的认定,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以党纪国法为准绳,进行具体分析,决不可以主观推断来认定。性质难以确定,用写实的手法作出结论。
第四,处理恰当。指对违纪行为作出的组织处理合适、妥当,恰如其分。做到结论与错误事实相符合,处分后受到应有的教育;量级符合党规党法和党的政策,体现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党员、群众认为处理公正合理,并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五,手续完备。指处理违纪行为应履行的程序全部完成,符合党章、准则、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材料齐全、规范、符合归档要求。
2. 党纪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1)党纪处分的种类。
第一,警告。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是对犯错误党员的一种告诫,使之注意和警惕。一般是对在工作上由于经验不足,或一时疏忽偶尔违纪,或虽属思想品质方面的问题,但错误性质和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受警告处分的党员,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二,严重警告。这种处分适用于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但又构不成撤销党内职务或无党内职务又构不成留党察看 处分的违纪党员。给予这种处分一般要根据违纪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与程度来确定。同时也要考虑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与态度。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三,撤销党内职务。这种处分适用于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和影响已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内职务,但又构不成留党察看处分的违纪党员。如果违纪党员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出这一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撤销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担任领导职务的违纪党员,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违纪党员,如果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四,留党察看。这种处分适用于所犯错误严重,但又未完全丧失党员条件,需要给予改正错误的机会,便于组织考察的违纪党员。留党察看分为留党察看一年或留党察看两年,最长不超过两年。违纪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留党察看期间,违纪党员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开除其党籍又受其他党纪处分,也应开除党籍。受留党察看处分的违纪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同时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相当于或高于原任的职务。
第五,开除党籍。这种处分适用于错误极其严重,造成很坏影响,给党的形象和威信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已经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的或严重触犯刑律的违纪党员。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高的纪律处分,各级党组织在作出这一处分决定的时候,要持十分慎重的态度。被开除党籍的违纪党员,经过长期考验,已经改正错误,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由本人申请,经党组织严格审查,可以重新入党。开除党籍与清除出党不同,被清除出党的人,不准重新入党。
(2)党的纪律处分的依据。
第一,错误事实。这主要是指经过调查核实,有确凿证据证明是违纪的言行。它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责任以及错误产生的主客观原因。这是党纪处分最主要的依据。
第二,本人态度。这主要是指违纪党员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表现。这是对违纪党员作出从轻或从重处分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三,一贯表现。这主要是区别初犯、偶犯还是屡犯。这也是对违纪党员作出从轻或从重处分的参考依据之一。 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都是对违纪党员作出从轻或从重处分的参考依据。所谓从轻或从重,是指在党章规定的五种纪律处分的量纪范围内,对具备从轻条件的违纪党员给予较轻的处分,但不是宽大无边。一般是指可开除或不开除党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留在党内察看;处分可轻可重的,从轻;可处分或不处分的,免于处分。从严处分是针对那些后果严重、手段恶劣、抗拒检查的违纪党员。但不是处分得越重越好,一般是指该给什么处分就给什么处分,不能宽容。
3. 党的纪律处分的程序 党章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1)调查核实,草拟处分决定。 支部对违纪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反复核实无误后,形成调查报告。然后,召开支部委员会,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
(2)处分决定和所依据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 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支委会应将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 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和申辩。与本人见面 的事实材料,不包括调查报告、揭发检举材料、证明材料。见面工作须两个人以上,并作好记录。见面后,当事人应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不签字,负责见面工作的同志应作出书面说明。
(3)召开支部大会。 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都必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其基本程序是介绍违纪事实和调查结果;听取本人的检查和申辩;党员讨论,对违纪党员进行帮助或辩护支部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表决作出决定。进行表决时,同意的人数要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方可通过处分决定。
(4)材料整理上报。 处分决定形成后,应交受处分党员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本人拒绝签字的,党支部应注明。上报的材料,一般应包括处分决定、调查报告、证据材料,本人检查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上报材料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
(5)宣布执行,通知本人。 支部党员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自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起生效。党支部接到批复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4. 写好审批手续 党支部在对党员进行处分时,应按照要求写好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和严格执行党员处分的审批手续。
(1)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均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 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违纪党员以开除党籍处分,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应分别不同情况,逐级审核,签署意见,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或纪委批准。
(2)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违纪党员,如果是上级党委委员或候补委员,应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经上级党委批准。 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违纪党员,如果是上一级党委委员或候补委员,应由本级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如果是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应报主管干部的党委或纪委备案。
(3)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违纪党员,如果是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应报主管干部的党委或纪委批准。 上级党委直接管理的党员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应报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
(4)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这里所谈的“特殊情况”,一是指工作机密程度大,不宜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二是指因党的组织瘫痪,或因该组织主要负责人犯有错误,或因该组织领导人同犯错误的人有直接联系,很难由该组织执行纪律的。三是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委员会批准。四是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受理的一些重要案件。
5. 执行党的纪律应注意的问题 实施和执行党的纪律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对犯错误的党员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弄清思想又团结同志的目的。
第二,要重事实,重证据。实事求是地定性质、作结论,严禁逼、供、信。
第三,给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依据党员违纪的事实,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决议,严禁个人决定处分党员。
第四,党组织在讨论对党员的处分决定时,应让本人到会,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或申辩,并允许别人为其辩护。处分决定和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本人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对党员的申诉,必须认真负责地处理或迅速传递,不得扣压。
第五,发现处理不当或处理错了的,应实事求是地加以纠正。
第六,对于原来行政职务较高的离休干部,如果犯了错误,需要给予党纪处分,仍按原来职务的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对于原来行政职务一般的退休干部,如果犯了严重错误,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时,由他现在所在的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如果退休干部离开了原工作单位,其组织关系转入另一个支部,后来发现其在原单位犯了严重错误,需要给予处分的,应由现在所在单位的党支部作出处分决定,但应征求原单位党支部的意见。在查处中,原单位党支部应当给予协助。
第七,违纪党员在党组织未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死亡之后发现其曾犯有严重错误的,对于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开除对于应当受到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应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